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6年8月创办的广东省体育运动学校,2003年5月升格为全日制高等体育职业院校。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以“弘扬体育精神、勤学体育知识、精练体育技能”为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广东、面向全国、立足行业、面向社会”的服务定位;以“文明精神、野蛮体魄,创新思维、精湛技能”为校训,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区域特色,国内一流的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Guangdong Polytechnic of Sport。
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gdvcp.net。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奥体路52号,邮编510663。学院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国家法律,深化教育改革,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弘扬体育精神、服务体育行业、培养体育人才为特色,构建体育中职、高职、本科贯通衔接的体育职业教育新体系,创新体育人才培养和服务的模式;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领导、行业和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体育行业优势”的办学体制机制,更好地为体育人才培养、体育科研、社会和文化创新提供服务,将学院建成全国体育职业院校示范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广东省体育局依法为学院提供所属办学资源并予以保障。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员工,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体育服务;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按政府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接受举办者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指导,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学院章程,按办学宗旨办学,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体育人才培养各项任务;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服务;
(五)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人、财、物资源优势,承办非学历教育,为在岗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未经举办者同意,不得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使用权、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保护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院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按“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要求,充分发挥体育文化在育人过程中的作用,把弘扬体育精神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的体育专门人才。
第十条 学院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学院全日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招收普通高考体育类考生,为在校全日制学生,学制3年,毕业生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教育:主要招收全省体育运动学校参加中考的考生及传统体育项目学校具有体育特长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学制5年,毕业生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三)专本连续教育:政府部门批准,与本科院校开展合作,实行“三·二”分段教育,招收普通高校体育类考生,毕业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
(四)自主招生教育:主要招收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学制2~3年,毕业生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五)中高职“三·二”分段教育:在政府部门的批准下,与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实行“三·二”分段教育,通过转段、选拔或考核方式进入学院对口专业学习两年,毕业生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第十一条 学院学科为体育学,学科建设突出体育特色,以服务社区体育、体育人才培养、竞技体育服务等体育运动与产业问题为使命。主要开设体育艺术表演、休闲体育、运动训练、运动防护等专业,根据国家、广东体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围绕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任务,明确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院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全面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节 科学研究与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院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术伦理和学术道德,支持和鼓励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研究和教学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广泛开展国内外校际间合作和学术交流,促进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繁荣。
第十五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院努力促进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为研究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和学科发展需求,对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鼓励各类科学研究者向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申请研究资源。
第十七条 学院发挥体育专门人才培养的优势,继承和发扬奥林匹克体育文化中友谊与团结、和平与公平、关爱与尊重等精神;打造图书馆、校园景观、训练基地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活泼的校园文化环境,努力做好文化传承。促进我国体育文化的繁荣进步。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人才、技术、资源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广泛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努力成为我省新型现代教练员、体育师资、全民健身社会指导人员培养基地和从事体育教育的科研基地。
第十九条 学院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及社会培训服务,招收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全省体育运动学校教学训练人员、社会体育工作者等,组织开展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各类裁判员证书培训、教练员岗位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等。
第二十条 学院确立社会服务与体育职业教育并举,融社会服务、体育职业教育、体育科研为一体,围绕地区体育产业体系和各类体育市场,形成符合广东省体育产业发展、结构合理、具备特色的体育职业教育布局。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干部任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科研开发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学院纪律委员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院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受理、调查和处理对院内党组织、党员在违犯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院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学院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内设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三十条 学院由系(部)、行政及科研等机构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的基本单位,承担相关教学管理和科研活动,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系(部)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权由学院统一配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教学管理制度,学院由教务处负责全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各项教学规章制度,进行宏观管理调控、检查指导,系(部)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系(部)根据学院教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系(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或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学院给予系(部)内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包干经费管理使用权限。系(部)按照学院的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内部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
(三)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七)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单位党工青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九)负责本单位文化建设工作;
(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学术活动;
(十一)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系(部)设主任1人,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工作。系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负责本系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系(部)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机构。成员由学院分管科研领导、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等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院设置学科、专业;
(三)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五)评定学院所设立的各类研究基金、研究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七)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5人以上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院长提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六名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师及部分管理机构、学生与校企合作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思路与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学院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或相关政策的制定或修订提出建议;
(三)对专业建设规划进行审议;
(四)审定各专业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五)对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方案进行审议;
(六)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七)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五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共青团、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支持各民主党派、共青团、中华学联、工会和妇联在学院建立其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和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所规定的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二节 人事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全体教职员工实行合同聘任制。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由学院按照相应的职责、条件进行任期聘任,其他人员按岗位设置进行聘任。聘方与受聘方均需按平等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学院严格管理聘任合同,并对受聘者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奖惩和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设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学院与教职工双方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八条 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续聘或终止聘约,院方应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教职工如不愿接受续聘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院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院可在聘任期内解聘和按照国家法规处理:
(一)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给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严重损失;
(二)违背道德、品德不良或歧视、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三)工作不称职,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违法犯罪。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条 学院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诉讼;学院按照申诉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和任务,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权益。
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支持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六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第七十三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吸收社会办学资源,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产、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财产系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制度进行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开源节流的财务管理原则,以提高文化教育和体育训练的投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三节 后 勤
第七十九条 学院的后勤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建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企业或服务公司。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意外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院邀请社会参与学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主管部门政府领导、体育界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捐赠资助财产按照科学管理、优先教学、高效使用的捐赠总体要求由总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第八十三条 学院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八十四条 学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八十五条 学院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时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对教学、科研、专业、管理等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价。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友包括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院发展并且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八十七条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造型。院徽中央采用汉字“广”和体育的拼音字首“TY”为设计元素构成一个人运动的姿态图案。中文为何振梁字体。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学院标准色为蓝色。图示: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院校徽。
第九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5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广东省体育局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三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由学院党委会1/2以上委员通过决定。
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